依訴願法第47條第3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72條規定,訴願文書送達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該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以為送達。【舉例說明】甲公司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該局復查決定,.....
依訴願法第47條第3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72條規定,訴願文書送達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該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以為送達。【舉例說明】甲公司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該局復查決定,.....
稅捐稽徵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有二類,一類為核定通知書、繳款書或罰鍰處分書等核定稅捐處分,納稅人若對該處分結果不服時,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另一類為納稅人申請免使用統一發票、分期繳納稅款、退.....
稅務案件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並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若逾法定不變期間30日,則不予受理。惟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提起訴願之法.....
納稅人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若對復查決定不服,得依同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復查程序為.....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依法得循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法定期間雖同為30天,但是起算點及期間認定卻大不同。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核定有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