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捐稽徵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有二類,一類為核定通知書或繳款書、罰鍰處分書之核定稅捐處分,納稅義務人若對該處分結果不服時,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以謀救濟。另一類為納稅義務人申請退稅或重.....
【復查】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訴願】納稅義務人未繳納稅款已依規定申請復查,.....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的處分如有不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申請;如核定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則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處分不服,如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確定,有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該.....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其中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同為30日,但是申請復查日及提起訴願日之認定基準不同。 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3.....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雖已依法申請復查,財產仍可能遭禁止處分。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旨在稅捐之保全,按財政部65年12月31日台財稅第38474號函釋,所謂「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係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