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接獲公司會計來電詢問,公司使用員工自有之油電車輛執行公務,因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乃約定照執行公務之行車里程計算補貼,應如何申報?

依財政部75年4月22日台財稅第7523491號函,營利事業因業務之實際需要,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自有之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

公司使用員工自有車輛執行公務,如因事實情況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所支付員工補貼核屬薪資性質,應依所得稅法第88及89條有關薪資扣繳暨免扣繳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