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促進誠實申報納稅,將自107年10月6日起展開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選案查核作業,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先行檢視申報情形是否符合稅法相關規範,以免因漏報所得遭受處罰。
轄內某營利事業會計人員來電詢問,發現於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報以前年度出口至境外發貨倉庫之貨品於本期實際銷售之營業收入,是否得辦理更正申報並免罰?該局說明,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倘一時不察短漏報收入或虛列成本損費致有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情事,可於稽徵機關未進行調查前儘速依前揭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