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應於次月月底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電商雙11購物活動火熱開打,各網路電商平台促銷活動持續不斷,網路賣家「當月銷售額」如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若「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而完成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如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由國稅局按每季銷售額乘以稅率1%發單課徵營業稅;如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舉例說明】
例1:張君於110年間透過蝦皮網站銷售各式汽、機車零件百貨,110年1至4月間銷售額分別為30,000元、50,000元、100,000元、120,000元 ,因3月份銷售額已達起徵點(80,000元),應於4月底前申請稅籍登記,並自3月份起按每季銷售額乘以稅率1%發單課徵營業稅。
例2:李君於110年間透過奇摩網站銷售各式電腦手機配件,110年1至4月間銷售額分別為20,000元、70,000元、330,000元、350,000元,因 3月份銷售額已達起徵點(80,000元),應於4月底前申請稅籍登記 ,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例3:吳君於110年間透過8591寶物交易網網站提供代客練功服務,110年1至4月間銷售額分別為30,000元、50,000元、100,000元、120,000元,因2月份銷售額已達銷售勞務起徵點40,000元,應於3月底前申請稅籍登記,並自2月份起按每季銷售額乘以稅率1%發單課徵營業稅 。
例4:王君於110年間透過i7391輕鬆交易網網站銷售虛擬寶物、遊戲貨幣,110年1至4月間銷售額分別為30,000元、50,000元、300,000元、350,000元,因2月份銷售額已達銷售勞務起徵點40,000元,應於3月底前申請稅籍登記,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考量網路銷售業者之交易特性,須透過結算才能確定銷售額,故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應自行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