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反映,於高雄市知名電影院購買電影套票(內容含電影票、飲料、爆米花等),僅取得餐飲部分金額統一發票,而電影票僅有票根收據,檢舉該業者銷售電影票涉嫌短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稅捐。

進一步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發貨時或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電影院、賽車場等娛樂場所收取之門票收入,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7款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故民眾於電影院購票時,娛樂業者即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予消費者。

提醒符合上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得免開統一發票營業人,仍須依規定誠實報繳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倘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所漏稅款外,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請營業人切勿藉此規避或逃漏稅捐,以免屆時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