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107年8月23日超大豪雨造成部分地區嚴重災害,財政部今(3)日通函全國地方稅稽徵機關,對於因本次災害受損無法使用車輛,車主依交通部發布「因應0八二三超大豪雨災害相關受災民眾公路監理業務權益措施」規定,於108年2月25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稽徵機關應依監理機關資料,主動退還車輛無法使用期間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進一步說明,汽、機車因天災受損,車主持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者,使用牌照稅可按車輛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並應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考量0823超大豪雨造成部分地區災情嚴重,災區民眾亟須重建家園並處理相關善後事宜,基於愛心辦稅及便民服務,爰於今日通函全國地方稅稽徵機關,應主動依監理機關資料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