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移轉訂價查核機制,維護租稅公平,遏止逃漏,以避免跨國企業為降低集團總稅負,透過聯屬公司或關係人間交易價格之安排,將利潤分配至低稅率或免稅之國家或地區,減少我國之納稅義務,將於107年10月1日起,針對轄區內106年度移轉訂價案件進行選案查核。

今年移轉訂價選案主要運用內、外部大數據資料庫及跨機關通報資訊等資料,進行篩選具有查核價值之高風險案件,若營利事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可能列為優先選查對象:

一、申報之毛利率、營業淨利率及純益率等低於同業。
二、全球集團企業總利潤為正數,而國內營利事業卻申報虧損,或申報之利潤與集團內其他企業比較顯著偏低。
三、與設在免稅或低稅率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四、與享有租稅優惠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五、未依規定揭露關係人相互間交易的資料,或未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文據。
六、關係人間有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無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服務之提供、資金之使用或其他交易,未收取對價或收付之對價不合常規。
七、其他以不合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

請營利事業自行檢視有無違反稅法相關規定之情事,在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向所屬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報補繳,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