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接獲民眾詢問有關被繼承人死亡所遺財產低於免稅額(107年度遺產稅免稅額為1,200萬元),是否應辦理遺產稅申報?
按「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及第42條所明定。
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均應填具遺產稅申報書,檢同有關證明文件一併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據實申報,並取得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後,方能辦理財產產權移轉登記。若無法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者,應於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攜帶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資料及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臨櫃以書面申請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延期。
納稅義務人應如期辦理遺產稅申報,逾期未申報遺產稅且有應納稅額者,國稅局將依查得資料逕行核定,除通知限期繳納外,另按核定之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請務必把握申報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