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與買受人,又購買貨物或勞務應確實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切勿漏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或進貨未取得實際交易對象之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否則一旦被查獲,除依法補稅處罰外,倘涉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情事者,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國稅局近日查獲A公司於104年至106年間銷售貨物與B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致漏報銷售額6,800萬餘元,經他人介紹得知C公司有資金需求,可藉開立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提高銷售額美化財務報表,以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A公司竟請C公司虛開統一發票交付與B公司,B公司明知C公司非實際交易對象,仍將C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案經該3家營業人認諾違章事實在案。A公司涉嫌銷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B公司雖有進貨事實,惟因取具C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涉嫌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A及B公司違章漏稅事實明確,除分別核定補徵稅額外,並依規定處予罰鍰;A公司及C公司分別涉及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已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等規定,乃將負責人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又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應確認取具之統一發票為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如有漏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取得無交易事實之不實統一發票或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凡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