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熱帶性低氣壓挟帶強風豪雨造成災情,民眾如有遭受災害損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納稅款者,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財政部104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404569950號令「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於規定納稅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屬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延期或分期標準:

(一)稅捐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

(二)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三)稅捐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四)稅捐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五)稅捐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二、應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及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三、提出申請時間: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具體證明,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