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發現轄內菸酒產製廠商產製酒品出廠,經主管機關抽驗,其添加之防腐劑違反酒類衛生標準,經主管機關辦理劣酒回收銷毀,申請退還菸酒稅。

依菸酒稅法第6條規定,已納菸酒稅之菸酒,有因故變損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經銷毀者,可退還原納菸酒稅,另依菸酒稅法稽徵規則第37條規定,已稅菸酒因變質損壞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者,得將存置地點處理方法及日期,申請貨物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會同銷毁並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菸酒產製廠商如有已稅菸酒因故變損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經銷毀情形時,要注意應先檢附毀銷相關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會同銷毀並經核准後,才能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