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僅限於原申請目的使用,不得擅自作為其他用途。

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例如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可申請免徵貨物稅,惟須依申請目的使用,不能違反原申請目的而擅自作為其他公務或非公務之使用。例如原申請作為公共安全目的之消防指揮車,則僅限於火場指揮使用。
特別提醒,公務機關若將免徵貨物稅專供公共安全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移作他用之行為,經查獲後將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項第4款補稅及處罰,各公務機關應確實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