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小姐來電詢問,該醫院原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要變更用途為醫院乘人之普通客貨車,應否補繳貨物稅?

依財政部69年02月21日台財稅第31514號函,凡由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教會、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設立之醫療衛生機構所使用之救護車,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發救護車證明文件者,均可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3項第2款規定免稅。但嗣後變更用途時,應依規定補繳貨物稅。

進一步說明,如因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之車輛,應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款及第23條第4項規定,由移作他用之人,於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補繳貨物稅。另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原免徵貨物稅之車輛移作他用而未依限補繳貨物稅之情形,在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或經人檢舉前,主動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補繳貨物稅後,並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補報,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