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之支出必須與營業有關,才得以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須有支付佣金之事實,還要證明該佣金支出與其業務有關且為必要。

佣金支出係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由該事業支付之報酬,故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應以該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作為判斷,如無實際提供仲介服務,雖然形式上具備有合約書及支付證明,也不能認定該項支出為經營事業所必需或合理費用,而得以列為費用或損失。

【舉例說明】
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佣金支出1,200萬元,主張係支付乙君個人之介紹佣金,雖然提示開立予乙君之扣繳憑單及支付乙君銀行帳戶之存摺等資料佐證,但無法提示佣金合約及乙君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仲介往來文件,及所談之?容是否與仲介事務有關,因與規定未合,故難以認定該支出為甲公司經營本業所必需或合理之費用,而予以全數剔除,補徵稅款200萬餘元。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如涉有虛列費用或損失情事者,除予以補稅外,還要遭受處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