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自94年施行後,營利事業如因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工作年資之員工,將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予以結清時,所領回之剩餘款記得列報其他收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舉例說明】

國稅局近日查核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漏報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剩餘款200萬元,因甲公司以往年度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至該專戶時,每年先列支退休金費用,並自營利事業所得減除,故於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時所領回之剩餘款200萬元,應列報為105年度之其他收入,始為衡平,甲公司漏報該筆收入應予補稅處罰。

結清按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所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當年度之其他收入,倘因疏失而有漏報情事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因漏報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