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紛紛來電詢問,有關政治獻金捐贈有何限制?

依據政治獻金法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合於規定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說明如下:

一、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總額以新臺幣50萬元為限。
二、帳上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三、應取得依監察院規定格式所開立捐贈收據,作為原始憑證。
四、應依政治獻金法第12條規定期限捐贈。
五、不得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捐贈。
六、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均未達1%不得扣除。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舉例說明】

A公司106年度結束後計有本期稅後純益300萬元,截至105年底尚有未彌補累積虧損200萬元,故A公司截至106年底已由累積虧損轉為盈餘100萬元,因此,A公司於帳上未有累積虧損待彌補之情形,並合於其他規定下,其107年度即可列報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費用。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前,應先檢視是否符合政治獻金相關捐贈規定,以免捐贈費用遭國稅局剔除補稅並按日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