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因增建廠房而借款所生的利息費用,如屬建造期間的應付利息,應以資本支出列帳,如是建築完成後應付的利息,則可作為費用列支。
營利事業借款增建固定資產,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在建造期間應付的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的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建築完成後,也就是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後,應支付的利息,才可作費用列支。
【舉例說明】
國稅局日前查核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報資產負債表有未完工程5,000餘萬元,且當年度利息支出增加70餘萬元,經進一步查證,該支出係甲公司因增建廠房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費用,因該工程於106年度才完工,所以105年度因建廠所支付的利息費用,依規定是不得列為當期費用,必須轉列該廠房的建造成本,乃剔除利息支出70餘萬元,予以補稅10餘萬元。
107/08/21-營利事業增建廠房期間的借款利息,不得列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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