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間互相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但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則應併計遺產總額申報。
【舉例說明】
甲君於105年7月5日贈與配偶銀行存款5百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該5百萬元不計入甲君當年度贈與總額。嗣後甲君於107年1月3日死亡,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甲君上揭5百萬元贈與,雖不計入贈與總額,惟屬於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應併入甲君遺產總額申報計稅。
進一步說明,配偶間互相贈與之財產,雖不計入贈與總額,但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應併入遺產申報計稅,常常有繼承人漏未申報,經國稅局補徵應納稅額並處罰鍰,請納稅義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