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小姐來電詢問:運動彩券中獎獎金扣繳20%稅款,若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該筆中獎獎金,該扣繳稅款得否退還?

「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依規定是採分離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2,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繳20%稅款,且該扣繳稅額亦不得申請抵繳應納稅額或申請退還。

進一步說明,常見的分離課稅所得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例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運動彩券)、告發或檢舉獎金等,上開所得經扣繳完稅後,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