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有利企業投資之友善稅制環境,並提升政府行政效能,財政部持續進行賦稅法規鬆綁,檢討修正不合時宜之法令解釋,107年6月起推動重要便民利民法令鬆綁措施如下:
一、配合行政法人化政策,鼓勵捐贈行政法人以增進公共利益
107年6月20日發布個人或營利事業對中央或地方行政法人之捐贈,得全額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或營利事業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限制,以鼓勵個人或企業捐贈挹注行政法人。
二、解決工業區內設置停車場地價稅疑義,促進工業發展
107年6月20日發布汽車客運業於工業用地依法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經工業主管機關審認符合其核定規劃使用並有利於當地工業之發展者,不論自有或承租土地,得按工業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
三、解決空污設備房屋稅疑義,支持企業改善空氣品質
107年6月21日發布企業配合行政院「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及地方政府相關規定,新建封閉式建築物經稽徵機關認定為輸送設備之一部分者,非屬房屋稅課徵對象。
四、周延稅務案件協談規定,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107年6月28日修正發布「稅捐稽徵機關稅務案件協談作業要點」,參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相關子法規,定明納稅義務人或稅捐稽徵機關於進行協談時,得自行錄影、錄音之規定。
五、配合所得稅制優化方案,簡化稅制稅政
107年6月29日修正發布「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刪除營利事業須設置、記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相關規定,並修正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處罰規定,以利企業遵循。
六、配合節能減碳政策,鼓勵車輛汰舊換新
(一)107年7月4日發布汰換舊車並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新車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下同)140萬元部分應徵貨物稅,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4項按小客車稅率減半徵收,並得適用同條例第12條之5減徵新車貨物稅5萬元規定,鼓勵民眾汰舊換新。
(二)107年7月17日發布合併存續或新設公司報廢或出口承受自消滅公司中古汽、機車並購買新車,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者,計算該條「登記滿1年」之規定時,應將該中古汽、機車於存續或新設公司及消滅公司名下登記期間合併計算,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七、規範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及免罰事宜
境外電商營業人自108年1月1日起開立雲端發票,為期明確,107年7月16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部分條文,定明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種類及應記載事項,俾簡化發票作業,以利徵納雙方依循。考量境外電商營業人須配合調整系統介接事宜,為避免買賣雙方交易衍生困擾,同時發布令釋規定,境外電商營業人於108年12月31日前未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免處行為罰。
八、配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規範租賃住宅包租業課徵營業稅規定
107年7月16日發布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之租賃住宅包租業承租符合條件之個人住宅轉租供自然人居住使用,按向次承租人(自然人)收取租金收入,減除支付自然人房東租金支出後之正數差額核認服務費收入,報繳營業稅,有助租賃住宅市場之發展。
九、合理課徵使用牌照稅,促進徵納和諧
107年7月16日發布汽車所有人申領臨時牌照辦理車輛恢復使用或新領牌照,領用臨時牌照車輛之使用牌照稅依其實際領用日數計徵;臨時牌照與恢復使用或新領牌照登記日重疊之日數,免予課徵臨時牌照之使用牌照稅。
十、減輕1人新創事業房地稅負擔,營造有利新創事業成長環境
107年7月23日發布營利事業以負責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住家用之房地作為稅籍登記場所,未僱用員工,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得申請按住家用稅率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十一、網路傳送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文件,落實簡政便民
107年6月28日修正發布「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自107年7月1日起,民眾透過遺產稅或贈與稅電子申辦系統辦理網路申報,得併同傳送申報應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