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為拓展業務,有時會參加其他機關團體辦理的臨時性商展擺攤活動,如擺攤的地點與登記的轄區不同,可免另辦稅籍登記但仍需報繳營業稅。

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之考量,已經辦理稅籍登記的營業人,參加原有門市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之臨時擺攤活動,可免另辦理稅籍登記,如營業人係使用統一發票者,於攤位銷售貨物時,仍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併同原有門市銷售額,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

【舉例說明】如臺南市北區一家使用發票的餐飲店,參加臺北市某單位舉辦的美食展活動,設置臨時性攤位,於活動期間,應開立統一發票,並應將該臨時攤位之銷售額併入原登記餐飲店之銷售額,向臺南分局辦理申報繳納營業稅。

常有民眾檢舉於商展購物,其設攤商家未開統一發票或取得之統一發票所載之地址與商展處所不同。因此,呼籲營業人於參加展出前,先向稅籍登記地之稽徵機關申請報備,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以避免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