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組織之成立、存續須有合夥人二人以上,商業合夥組織若合夥人退夥致合夥人祇剩一人者,則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而進行清算,並應依商業登記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辦理歇業登記。至合夥人一欲以獨資組織方式成立商號者,則宜另行以獨資組織型態申請登記。

合夥組織若因有人退夥,導致合夥人只剩一位,此時若要改以獨資繼續經營,應先註銷合夥組織,並辦妥當期決算及清算,將合夥組織結束後,再另以獨資方式重新申請設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