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1/06-【營業登記】自宅從事美髮業,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
依據財政部78年4月6日台財稅第781143103號函釋,個人利用自用住宅從事理髮、燙髮、美容、洋裁等家庭手工藝副業,如未具備營業牌號,亦未僱用人員,及其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准予免辦營業登記。若所經營之家庭式美髮院,如符合上開函釋規定,自可免辦營業登記。
個人利用自用住宅從事理髮、燙髮、美容、洋裁等業,如每月營業收入已達4萬元,或雖未達4萬元但裝設有營業牌號,或另有僱用人員幫忙,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因被查獲而受罰。
依據加傎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及同法第45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故如未符上開函釋規定之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務必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商業登記法第五條: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台財稅字第09504553860號-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修正,並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施行。 | |
業 別 | 起 徵 點 ( 每 月 銷 售 額 ) |
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 | 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八萬元 |
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等 | 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四萬元 |
營業人如兼營一、二兩欄之營業,其各欄銷售額佔各該欄起徵點之百分比合計數超過百分之一百者,應予課徵,其計算公式如次: ( 第一欄銷售額 / 第一欄起徵點 ) +( 第二欄銷售額 / 第二欄起徵點 ) ≧ (100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