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利用自宅部分空間經營創意小吃,因尚未確定招牌名稱且未雇用員工,是否可以免辦稅籍登記?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如查獲未辦妥稅籍登記即開始營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如有漏稅者,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舉例說明】
甲君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自107年8月1日起利用自家一樓試賣青醬蛋餅等創意點心,經稽徵機關發函通知於同年8月31日前補辦稅籍登記,甲君依限於107年8月25日補辦稅籍登記,惟其同年8月1日至8月25日未辦稅籍登記,擅自營業期間之銷售額210,000元,仍應依規定補徵營業稅10,500元並處以罰鍰。營業人利用自有住宅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開始營業前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以免不慎觸法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