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鄉村住宅已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之稅捐核課,前經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小組第34次會議決議:「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至如經營規模未符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據現行稅法辦理。」因之鄉村住宅若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作民宿使用,緃符合前揭客房數及面積規定,所經營之民宿仍無法視為家庭副業。稽徵機關會要求辦理營業登記並依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等相關稅捐。
105/12/07-【民宿營業登記】自行經營之民宿符合規定條件者免辦營業登記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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