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對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規定之捐贈,已依規定取得相關證明文件,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特別說明,前揭所稱捐贈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範圍如下:
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