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而招待客戶或餽贈禮品的支出,應以交際費列報,並依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計算限額,不得列報其他費用。

【舉例說明】
國稅局查核102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其他費用項目中有餐費、禮品餽贈等支出約計300萬元,該公司說明係與往來客戶間之餐敘及餽贈客戶的年節禮品等支出,因支出性質係為拓展業務對客戶之招待費用或交際性質之餽贈,所以經轉正認列交際費,又因交際費已超過所得稅法規定的限額,於是依規定將超限金額剔除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支付交際性質餐費、禮品餽贈等支出,應依規定以交際費列帳,超過法定限額部分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減列,以免遭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