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申報向國外保險業投保之保險費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6款規定取具相關憑證及證明文件,俾供國稅局核實認定。
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如因國內保險公司尚未經營之險種或情形特殊,需要向國外保險業投保者,若屬海運及商業航空保險(包括被運送之貨物、運送貨物之運輸工具及所衍生之任何責任)及國際轉運貨物保險,係為跨國提供服務投保之保險費,經取得該保險業者之收據及保險單,即可核實認定;非屬前揭險種者,應檢具擬投保之公司名稱、險種、保險金額、保險費及保險期間等有關資料,逐案報經保險法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核實認定。

【舉例說明】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保險費增加約1千餘萬元,經查其中8百萬元內容為向國外保險公司投保海外倉庫之商品竊盜險,並取具該保險業者之收據及保險單,惟查該險種國內保險公司已有經營,且若屬情形特殊,該公司亦未逐案報經保險法之主管機關核准,核與前揭規定不符,予以剔除補稅。

特別強調,營利事業申報保險費時,若有向國外保險業投保之保險費,應依稅法相關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