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下同)1,800元限額內(自104年1月1日起,員工伙食費免稅上限提高為每人每月2,400元),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營利事業費用。

【舉例說明】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於當年度其他費用之總分類帳,列報員工加班誤餐費共計4百餘萬元,經公司說明係體恤員工加班辛勞,準備餐點供員工享用,非屬伙食費範疇而列報於其他費用。惟依上開規定,伙食費列支標準包括加班誤餐費,故公司列報於其他費用應轉列伙食費,因伙食費已超過限額規定,予以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

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依實際支出性質列報,並注意伙食費限額應包括加班誤餐費,以免遭稽徵機關轉正科目而以超過限額規定予以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