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外國公司指派外國人士擔任負責人,目前已放寬無需親至稽徵機關簽名,得授權委託代理人辦理領用購票證相關事宜。
外國公司已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倘經稽徵機關審理需請負責人親至現場說明公司營運狀況並簽名,始得辦理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事宜,得由公司負責人依下列規定委託他人辦理:
一、營業地址現勘有營業跡象,公司負責人得委託(授權)熟稔公司業務之受託人代為辦理領用(新領或換領)統一發票購票證事宜,負責人出具之委託(授權)書,應由當地政府機關、法院、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辦事處辦理驗證或公(認)證或依我國公證法所為之公(認)證,如為外文應附其中文譯本。
二、營業地址現勘無營業跡象,尚難核認營業人實際營業情形,是稽徵機關無從獲取應行審核調查之資訊,公司負責人得委託(授權)律師、會計師或本國法人代為辦理領用(新領或換領)統一發票購票證事宜,負責人出具之委託(授權)書,應由當地政府機關、法院、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辦事處辦理驗證或公(認)證或依我國公證法所為之公(認)證,如係外文應附其中文譯本。
進一步說明,此項放寬規定,對於外國公司指派外國人士擔任董事長或長期不在臺灣之公司負責人,依前揭條件,得授權委託代理人到稽徵機關說明並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可簡化辦理稅籍登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