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7/02-【營業登記】暑期游泳訓練班應否辦理營業登記?
家長幫家中孩童安排之最佳消暑活動不外乎為暑期游泳訓練班,暑期游泳訓練班應否辦理營業登記?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免徵營業稅。次依財政部94年5月3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0430號令釋規定,學校提供游泳池、網球場、體育館及停車場與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使用並收取費用,可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其如屬招商承包經營或提供校外人士使用部分,尚無前揭免稅規定之適用。
【免辦理登記】暑期游泳訓練班之泳訓課程倘由學校提供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使用並收取費用者,可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應辦理登記】惟如屬招商承包經營或將場地提供校外人士使用者,尚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應課徵營業稅,又該泳訓課程倘由個人教練、職業訓練機構或○○公司所屬訓練中心所提供非屬短期補習業務者,亦應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未符合上開免稅規定之營業人,倘成立暑期游泳訓練班,並提供泳訓勞務予報名學員,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如果因一時疏忽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補徵營業稅外,還會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或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營業人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