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租稅債權,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有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之應納稅款,稅捐稽徵機關就其相當於欠繳應納稅款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納稅義務人若有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需要時,須先行繳清稅捐或提供足額擔保,才能辦理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舉例說明】
李小姐102年出售不動產漏報財產交易所得,經核定補徵綜合所得稅稅額200萬元,李小姐不服依法申請復查,因未依限繳清稅捐,稽徵機關查得其名下有1台車輛,依規定函請監理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嗣李小姐有出售車輛之需求,經輔導其提供足額擔保品申請塗銷禁止財產處分,才順利完成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
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通知書時,應於繳納期間繳納,以免因欠稅名下財產遭禁止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