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人甲君欠稅25萬元,名下財產僅有1部設有抵押權登記之A車,國稅局已就該車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嗣因甲君屆期無力償還抵押借款,抵押權人B車商業者遂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就A車進行拍賣,並成功拍定,惟申辦移轉登記時,遭監理機關以該車尚有國稅局之禁止處分登記為由,駁回所請,如何才能解除禁止處分效力?

依財政部88年5月13日台財稅第881911582號函釋,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之規定,旨在防止納稅義務人藉移轉財產以逃避稅捐,係禁止納稅義務人之自由處分行為,是以如非納稅義務人之自由處分行為,應不在禁止之列。從而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被拍賣之動產,如拍賣已合法成立,稽徵機關似難拒絕解除移轉登記。

進一步瞭解本案案情後,獲知A車拍賣成交價金50萬元,於扣除甲君抵押未償借款、利息及相關費用計35萬元後,尚餘15萬元,理應先行清償其欠繳稅捐。國稅局輔導B車商業者檢附抵押借款契約、抵押權設定登記、拍賣始末、車輛點交、拍賣款清償(分配)情形等資料,具文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助其圓滿解決車輛過戶卡關問題,同時提醒該車商業者勿逕將該筆拍賣賸餘款撥付予甲君,嗣該局旋即通報執行機關,即時扣押並收取該筆拍賣賸餘款15萬元。

抵押權人如依法拍賣欠稅人已禁止處分登記之車輛,不論拍賣價款於清償抵押債權、利息及費用後,是否尚有賸餘而得償還欠稅,稅捐稽徵機關均會配合塗銷禁止處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