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因未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即提起訴願,經移送強制執行徵起逾半數稅款後,仍不得撤回執行。
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而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強制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應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惟所謂「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係指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自行繳納半數稅款之情形而言,尚不包含行政執行分署所執行徵起逾半數稅款之情形在內。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公司就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應納稅額300萬餘元不服,申請復查,於收到復查決定書及繳款書後,對於復查決定仍不服,依法提起訴願,惟未依規定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經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嗣經行政執行分署拍賣甲公司之不動產,經分配後徵起200萬餘元,甲公司以其欠稅已繳納超過半數稅款為由,申請撤回執行,惟因該稅款係執行徵起而來,非屬其自行繳納,仍不得撤回執行。

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不服而依法提起訴願時,應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嗣於執行徵起金額逾半數時,仍不得撤回執行,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