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12-欠稅人應誠實繳稅,勿心存僥倖以免得不償失

納稅義務人收到稽徵機關寄發之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等,應仔細核對內容有無錯誤,如有疑義應依規定於限期內申請更正或復查,不可心存投機或於繳納期間藉由隱匿或處分財產逃避執行,否則將得不償失。

【舉例說明】
吳姓義務人滯納95年度綜合所得稅千萬元,因逾期未繳,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吳君被通知陳報財產狀況時,故意隱匿其有薪資及股利所得等可供執行之財產,經國稅局與執行分署合作追查發現吳君有故意隱匿財產之情事,經再通知吳君到分署說明,因無法自圓其說,執行分署將採取強制拘提手段之際,吳君方同意先行繳納5百萬元稅款,其餘交付面額50萬元之支票10紙,並由吳君洽請具清償資力之擔保人擔保尚欠稅款,最終繳清積欠稅款。

特別呼籲,欠稅人應誠實繳稅勿心存僥倖,以隱匿或處分財產來規避稅捐之執行,以免執行機關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命令提供擔保限期履行,或限制其住居,或屆期仍不履行時聲請拘提管收,將損及權益而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