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捐如未在限繳期限內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轉移或設定他項權利,也就是禁止處分,納稅義務人如在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時,即使已遭受禁止財產處分,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禁止財產處分係為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以規避稅捐債務所為的稅捐保全措施,而移送執行之目的,在於使納稅義務人履行公法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兩者目的並不相同。所以,納稅義務人切勿以為財產既經稅捐機關禁止處分,就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進一步說明,經稅捐機關通知禁止處分的財產,納稅義務人如欲辦理財產移轉或設定,須先繳清所有滯欠稅捐或提供相當欠稅擔保後,稅捐機關才會通知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財產處分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