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6/26-【欠稅執行】財產被禁止處分後,欠稅不繳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除依法申請復查、提起訴願並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外,縱財產已經稽徵機關通知有關機關禁止處分者,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常有納稅義務人質疑,其因欠稅,名下所有不動產已被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為何又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並遭該分署扣押其薪資及帳戶存款?
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這項稅捐保全措施與移送強制執行間並非僅擇一執行,且移送強制執行後,行政執行分署為儘速徵起欠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得就債務人之所有財產中,選擇易收取且符合比例原則者優先執行,執行標的並不限於遭禁止處分之財產。
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若對於應納稅額無疑義,務必於期限內繳清稅捐,以避免欠稅逾期未繳,除財產受禁止處分,影響移轉權益外,又被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追繳欠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