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綜合所得稅之結算申報,係於次年5月底前申報前一年度之所得及相關扣除額,所以應以前一年度(即所得年度)存在之親屬關係,作為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之依據。
【舉例說明】
甲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年滿70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乙君,經查得乙君業於100年死亡,致甲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虛報免稅額123,000元,國稅局乃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甲君提起復查,主張其非故意云云。經國稅局復查決定以受扶養親屬乙君業於100年度死亡,有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可稽,惟甲君於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將其列報為受扶養親屬,虛報免稅額,違章事證明確,駁回復查申請。
特別提醒,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依法負有據實申報所得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以計算並繳納所得稅之義務,納稅義務人對申報內容應注意審視核對申報資料是否完全正確,以免受罰。
另納稅義務人若有
1.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
2.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
3.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情事之一者,將無法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第2項第4款有關短漏報應課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250,000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15,000元以下免予處罰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