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虛列死亡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經國稅局查獲,除剔除補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

【舉例說明】
甲君配偶乙君已於101年度死亡,其於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誤報已死亡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除剔除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配偶雖已逝世,但不知不可將其列報為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請求註銷罰鍰。國稅局以甲君配偶已於101年度死亡,即不得列為甲君102年度之配偶,甲君列報已死亡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核有過失,仍應處罰。

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死亡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及扣除額時,應特別注意死亡年度,死亡當年度,可將其免稅額及扣除額全額列報,逾死亡年度則不能再列報,以免因誤報而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