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列報受扶養親屬於結算申報年度中是否生存,以免遭補稅處罰。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A君於103年5月份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扶養已於101年12月間死亡之尊親屬B君免稅額新臺幣127,500元,經國稅局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除補徵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裁處1倍罰鍰。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已死亡親屬免稅額,應特別注意該受扶養親屬於結算申報年度是否仍生存,以免因未實際扶養卻虛報已死亡親屬之免稅額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