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6/26-【綜所稅罰則】列報扶養已死亡親屬免稅額,除依法剔除補稅外尚須處以罰鍰,不得主張係由服務人員幫忙申報而免罰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列報扶養於所得年度前已死亡親屬之免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依法剔除該項免稅額予以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已於100年10月死亡之直系尊親屬乙君免稅額123,000元,經該局查獲後,除剔除該項免稅額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22,058元。甲君不服罰鍰處分申請復查,主張申報時有把死亡證明提供給服務人員幫忙申報,不是故意逃稅云云。經復查決定略以,按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甲君雖主張係由服務人員幫忙申報,但對申報內容仍應盡審查核對之責,甲君101年度既未實際扶養乙君,其虛報死亡親屬免稅額,違章事證明確,雖非故意,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自應受罰,遂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特別強調,公務機關提供納稅服務人員代為協助輸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性質上僅屬便民服務之措施,對於服務人員代為輸入資料,其內容須由納稅義務人再行核對確認無誤後申報,如有短漏報情事,仍應由納稅義務人負責,納稅義務人如於稽徵機關查獲前發現申報資料有誤,請速向稽徵機關辦理更正自動補報繳稅款,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