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機關為便利民眾報稅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係以「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規定於同年1月底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及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為範圍,查調之所得資料清單僅供參考,納稅義務人應詳細核對所得資料清單所載內容,如有其他來源所得,應依法一併辦理申報,以免因短報或漏報而遭受處罰。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為A獨資商號之負責人,逕依查調之所得資料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漏未申報源自該商號之營利所得,因該筆營利所得並非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甲君漏未申報,經補徵稅額外,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係以自然人憑證查調之所得資料申報,並非故意漏報應免罰,經國稅局復查決定予以駁回確定。
進一步說明,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非待國稅局提供所得資料參考清單始負誠實申報之責,因此納稅義務人對申報內容應盡審查核對之責,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而未列載於所得資料參考清單上,仍必須按正確所得資料依法辦理申報,如未申報,核屬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依行政罰法及所得稅法規定,自應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