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申報綜合所得稅,因申報法律效果及於本人,若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情事,仍應對納稅義務人處罰。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102年度漏報其配偶乙君與地主丙君因終止土地「三七五」租約關係,自丙君取得補償費3,300,000元。經國稅局局查獲,以取得補償費之半數1,650,000元核定其他所得,除補徵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因委託丁君代為辦理申報未為詳查,請免予處罰。案經國稅局以甲君雖主張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仍直接對甲君發生效力,如有漏報所得情事,仍應對甲君處罰,不得以委託他人代辦為由,冀邀免責,乃駁回其復查申請,甲君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
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倘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仍應對申報內容詳加核對,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檢舉前,應儘速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