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7/13-【營所稅-交通費】ETC儲值卡,扣款才准列費用

財政部規定,營利事業繳納ETC(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通行費,如果採取預付儲值扣款者,僅限實際發生扣款部分的金額才可列報為當年度費用。

ETC通行費繳納方式主要有預先儲值扣款及事後補繳兩種方式,前者是先行購買IC儲值卡,實際通行費則由儲值卡自動扣款;後者則是收到通行費補繳通知後再行繳納。財政部因此規定,營利事業列報ETC通行費時,應按不同的繳納方式取具憑證,才得列報費用:

一、預先儲值扣款:營利事業購買(或加值)IC儲值卡時,應取具遠通公司直營門市或指定通路商開立的代收收據,如以刷卡方式購買者,得以銀行寄發的信用卡扣款對帳單做為繳款憑證。
購買(或加值)IC儲值卡因屬於預付性質,財政部明令,僅有實際使用高速公路部分的通行費才能列報為當年度費用。實際使用高速公路證明則包括經手人或出差人證明、遠通公司寄送之通行紀錄表等。至當年度結束時尚未實際使用部分,就不能列報為當年度費用,而應列為預付費用。

二、事後補繳通行費:在遠通公司直營門市或指定通路商以現金繳費者,應取具代收收據,若採銀行帳戶扣款或刷卡繳費,得以銀行寄發的銀行帳戶或信用卡對帳單作為繳款憑證。採用事後補繳者,如遠通公司額外收取通知補繳作業處理費,則應取具遠通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以憑核認。

企業列報通行費,除須取得相關支出憑證外,若經查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無關時,仍不得做為費用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