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6/30-【動物醫院課稅】動物醫院如有經營「犬美容」、「犬旅社」等業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動物醫院如有經營「犬美容」、「犬旅社」等業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分別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第6條第1、2款及第28條所明定。

而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亦規定,前開所稱「銷售貨物」,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所稱「銷售勞務」,係指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又財政部84年4月12日台財稅第841615409號函規定,獸醫師公會開業會員經營之「犬美容」、「犬旅社」等業務,非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所稱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之範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準此,動物醫院如有銷售前開專業性執行業務範圍以外之貨物或勞務時,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者,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處5百元上5千元以下罰鍰,如有短漏銷售額者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動物醫院如有經營「犬美容」、「犬旅社」等業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