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6/10-【欠稅限制出境】欠稅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並經執行分署限制出境者,無稅捐稽徵法第24條不得逾5年限制之適用

曾有民眾詢問,國稅局函報限制其出境期間逾5年而解除其出境限制,何以仍遭內政部移民署阻擋無法出國。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逾繳納期限未繳納,經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仍未提供相當擔保或依限履行者,該分署得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等規定,函請限制其個人或營利事業之代表人出境、出海。

因此,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除國稅局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限制出境外,執行分署亦得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為之,且不受稅捐稽徵法第24條限制出境金額及期間之規範。特別呼籲欠稅人要有正確認知,仍應儘速繳清應納稅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而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