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6/25-【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第5條第1款規定計算持有房屋戶數,排除成年子(女)及未成年孫子(女)名下房地

李先生來電詢問:自己名下有一戶持有未滿2年房地出售,除自己跟配偶持有該房地外,其獨生子已成年且名下另有一戶房地,出售自己名下房地要不要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關於出售持有2年內自住房地之持有戶數及範圍,財政部102年10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200125650號令進一步說明,以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一戶為限,排除成年子(女)及未成年孫子(女)名下房地。

李先生出售持有未滿2年自住房地時,自己與其配偶僅有一戶房地,其成年兒子名下房地不計入戶數,且李先生、李太太已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及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