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3/06-【營所稅-加班費】營利事業列報不實加班費將遭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之加班費,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於當年度列支費用;該加班超出勞務基準法第32條所訂加班時數標準部分,即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超過46小時者,該超出的加班費應依規定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舉例說明】
國稅局查核A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加班費200餘萬元,經核對其薪(工)資印領清冊、銀行薪資轉帳清單及加班紀錄等資料,發現該加班費無支付事實,亦即該營利事業有虛報加班費之逃漏稅情事,除依法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列支加班費,除應與業務有關外,另須提供加班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才能據以認定;如無加班事實,切勿心存僥倖虛報加班費而遭補稅處罰,將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