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12-【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104年1月9日修正生效之特銷稅(俗稱奢侈稅),新增「有自住事實」規定

立法院修正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業於104年1月9日生效,為避免所有權人利用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規避課稅,爰增訂「有自住事實」之免稅要件,以落實該款照顧自住換屋者之立法意旨。

修法前,所有權人(自然人)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不動產,如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即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惟自100年6月施行以來,各地區國稅局發現,許多投資客利用該款僅須「辦竣戶籍登記」,並未規定一定要居住於該屋之漏洞,不斷買進賣出,與照顧自住換屋者之立法意旨悖離。

自104年1月9日修法生效後,所有權人(自然人)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不動產,除符合上揭條件外,尚須有自住事實,才可適用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課特銷稅。